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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要減少專利糾紛,控制專利申請數量、提高專利申請品質才是關鍵。

並不是每一項創新都值得擁有專利,也不是每一個模仿者都應受到懲罰

當2007年史蒂夫•賈伯斯推出蘋果手機時,他改變了一個行業。蘋果公司這項傑出的新設備標誌著行動電話史上又一次巨大的進步:該手機外觀更加新穎,性能也更加良好。蘋果手機在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創新,因此在推出不久後它就成了最暢銷的智慧手機,並使蘋果公司成為世界上市值最高的公司,現在該公司市值已超過6300億美元。

蘋果公司所取得的成果令許多公司競相模仿,現在許多智慧手機製造商的產品都擁有觸控式螢幕以及多彩的圖示,三星便是其中之一。三星是世界上最大的科技產品製造商,它的產品是蘋果最具競爭力的對手,外觀上也與蘋果產品最為相近。三星產品的競爭力之大、與蘋果產品的相似度之高使蘋果公司在多國發起了對三星的專利侵權訴訟,這促使這家韓國公司發起反訴,稱蘋果同樣侵犯了它的專利。8月24日,一個美國陪審團裁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蘋果公司6項專利,並要求三星賠償蘋果10億多美元的侵權費,該案是迄今為止所判賠償費最高的專利案件之一。

一些人認為這一判決中的保護主義顯而易見。這種說法對陪審團有些不公:陪審團成員看起來一直都在努力工作,試圖查清兩家公司是否真的有專利侵權行為。該案件引發的其他問題則要嚴重的多:在一開始,蘋果公司所有的創新是否應該享有專利;較為成熟的科技公司和類似的新創立的公司在設計自己的產品時能在多大程度上借鑒其他公司的創新突破,才能不被算作是專利侵權。(“專利侵權”的標準又是什麼?較成熟的公司和類似的創新企業要怎樣做,才可以既不侵權、又能借鑒他人成果?)

回想一下專利為什麼會存在將有助於解決上述問題。專利制度是為公眾提供利益而建立的一個協調機制:國家同意授予技術發明人一定的獨佔權,而發明者則需公開如何該項技術的使用原理。一項技術要獲得專利必須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發明人對其專利擁有20年的獨佔權。“設計專利”包括產品的外觀設計,其審查的過程比其他專利簡單,有效期為14年。

蘋果與三星的爭論更主要的是圍繞二者產品的外觀和使用者體驗而展開,而非產品的工作原理。存在爭議的產品特徵有按兩下放大圖片功能,雙指捏展縮放功能以及將頁面滾動到底部時的“回彈”視覺特效。案件還涉及到了三星產品及其螢幕上的圖示是否有權使用蘋果設計的圓角方形圖示。誠然,蘋果公司設計的一些功能相比蘋果手機出現前的同類產品來說的確是有了巨大的進步,但如果連手勢操控和圓角矩形圖示都獲得了獨佔權,那真是將“新穎”和“創造”的定義拓展到極限了。

專利範圍的擴大會給公眾帶來三方面的危害。首先,這樣做意味著科技企業會花更多時間在法庭上爭鬥,而非努力在市場上競爭——而現在出現的也正是這種情況。其次,這樣做也會使一些公司依賴現有的技術,阻礙他們對這些技術進行後續開發。最後,這樣做會引發美國專利系統許多更為廣泛的問題,如專利流氓(本身並不製造專利產品,而是購買專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再借專利訴訟賺取巨額利潤);防禦專利(主要是為了防止訴訟風險而申請的專利,這種專利會增加企業成本);創新僵局(許多小型專利為不同的競爭者所有,這給結合多項技術創造新產品帶來了困難)。

一些基本的改革能緩解蘋果手機案體現出來的諸多問題。我們應該加大現有專利標準的使用力度,同時為專利糾紛建立專門的法庭,並由技術知識豐富的法官來出庭審判:近些年專利侵權賠償費飛漲,這些案件的判決大多是由陪審團做出的。如果一項專利受到侵犯,法官應傾向于罰款,而非禁止那些侵權產品銷售,因為這樣做會縮小消費者的產品選擇範圍。

修剪,開花

控制好專利數量,但同時提高專利品質,再結合一套更高效的糾紛解決辦法,不僅公眾受益,而且像蘋果公司這樣的創新者也是一樣。有傳言說蘋果公司正在考慮設計一款螢幕更小的平板電腦,而三星早已在銷售類似的產品。如果蘋果公司的計畫被一項華而不實的專利限制了,那它該怎麼辦?蘋果公司早前的成功都是通過發展它所發現的先進技術而取得的,尤其是它的圖形介面以及滑鼠,這兩者都是在施樂公司的帕洛阿圖研究中心最先發明出來的。賈伯斯在1996年的電視紀錄片《書呆子的勝利》中說道,“歸根結底就是要將你自己置身於人類的最佳發明之中,然後試圖將這些融入到你所設計的東西中去。他說,“我們從不為借鑒偉大的想法而感到羞愧”。


資料來源:ECO中文版獨家授權http://www.ecocn.org/thread-78110-1-1.html
原文出處: http://www.economist.com/node/2156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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