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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伊拉克農民只能種下轉基因種子
威廉•恩道爾
資料來源: http://blog.sina.com.cn/engdahl

從字面上看,似乎只有伊拉克農民選擇從國際種子公司購買的那些種子,才歸屬美國新強加給伊拉克的專利法管轄。實際上,伊拉克正在被改造成一個巨大的實驗室,以便在孟山都、杜邦和陶氏化學等轉基因種子和化學品巨頭的控制之下進行糧食產品的開發。

經過伊拉克戰爭的磨難,劫後餘生的大多數伊拉克農民如果還想繼續種地的話,就不得不轉向他們國家的農業部,尋求得到新種子。這就為佈雷默控制伊拉克人的糧食供應打開了方便之門。

在十多年的時間裏,伊拉克農民承受著美英為首的、對急需的農業設備的禁運。另外,戰前伊拉克還遭受了連續三年的嚴重旱災,這些天災使伊拉克麥類作物的種植急劇減少。多年的戰爭和經濟制裁已經摧毀了伊拉克的農業。到2003年,糧食產量已經下降為不到第一次美伊戰爭之前的1990年產量的一半。到了2003年,大部分伊拉克人依賴聯合國石油換食品的糧食配給生存。

在使伊拉克糧食生產“現代化”的名義下,美國國際開發署和美國對伊拉克農業重建和開發規劃機構參與到對傳統的伊拉克農業的改造當中。當時起關鍵作用的、由華盛頓任命的伊拉克農業“太上皇”是丹尼爾•阿姆斯圖茨,他曾是美國農業部的官員和大型糧食聯合企業嘉吉公司的副總裁。阿姆斯圖茨是關貿總協定談判烏拉圭回合期間擬定美國在農業方面的主張的關鍵人物之一,烏拉圭回合談判導致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

《第81號命令》名義上的目的是“確保伊拉克得到優質的種子,並為伊拉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提供方便”。當然,“優質”是由佔領當局定義的。加入世貿組織意味著伊拉克必須開放市場,使其法律符合主導世貿組織政策的強大工業和金融利益集團制定的規則。

《第81號命令》一發佈,美國國際開發署便開始通過美國農業部提供數千噸“高品質、合格的小麥種子”,這些種子來自美國,並得到了補貼,被分發給困境中的伊拉克農民,這在一開始幾乎是免費的。根據對轉基因種子和植物專利持批判態度的非政府組織GRAIN的一份報告,美國國際開發署拒絕允許獨立的科學家確定這種種子是不是轉基因種子。自然,一旦證明是轉基因小麥種子,在一兩個種植季之內,伊拉克農民將會發現自己如果要生存下去,就不得不向外國種子公司支付專利費。

GRAIN的報告揭穿了《第81號命令》的意圖:聯軍駐伊臨時管理當局已經使伊拉克農民在收穫後將按法律註冊的新品種的種子留存並再次使用成為非法。伊拉克人也許可以繼續使用和留存他們的傳統種子和經過多年戰爭和旱災後留下的種子,但這不在統治者規定的重建日程當中。這項法令的意圖是為在伊拉克建立新的種子市場提供條件,在那裏,跨國公司可以銷售它們的種子——無論是否經過基因改造,農民將不得不在每個作物種植季節重新購買這些種子。

雖然從歷史上看,伊拉克曾禁止私人擁有生物資源,但美國強加的新專利法引入了一種對種子的壟斷權利制度,這種權利,沒有任何伊拉克農民有資源通過開發而得到。

實際上,佈雷默將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新章節納入到了伊拉克以前的專利法當中。據說,這是為了提供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作為一種知識產權,事實上是植物品種的專利,它給予了那些聲稱發現或開發了新品種的植物培育者對植物的排他性權利。

“植物新品種保護”中的保護,與保護自然資源毫無關係,而是“保護私人培育者的商業利益”。喬治•奧威爾也說不出什麼更好的話了。在美國制定的法令之下,“植物新品種保護”實際上意味著植物品種的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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