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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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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9 週四 201619:11
    • 【苑文其詳】有聲書41:市場出現泡沫的必然性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still-life-446718_1920.jpg

    (圖/Sponchia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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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世界財經哲學解析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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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8 週三 201620:27
    • 老屋健檢推不動?一張表教你避開問題老屋! / 李奕農

    建築法規遞嬗1200V2.2.jpg

    內政部想推動老屋健檢,結果引起各界譁然。老屋牽涉到的不只是買方的權益保障,而是人民的居住安全,因此理論上老屋健檢應該像汽車一樣,超過一定年限就要定期檢查,而不是買賣時的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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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意房市地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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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5 週日 201622:47
    • 09.25 台股技術面看法分享~夕陽無限好 ~/ 強尼J



    上周美國科技股仍然強勢創高,雖然漲幅不強,但創高表示多頭力道仍然還在。
    請參見圖一哪斯達克的日線圖。在上周三以中紅突破創高之後,隨即在上周四以跳空的方式上漲。此一產生的缺口為逃逸缺口,又稱為中繼缺口。此缺口表示短線行情強勢,但有一個特性就是很容易拉回做回測。回測未能回補缺口部分的話,則再漲上去,行情應該要乾脆俐落地拉出趨勢行情。所以,周五已經先以黑K回測缺口。接著,就要看下周一及二的狀況。缺口不補,就應該要強力上漲。所以,觀察重點有二。一為缺口回補狀況。二則是如果缺口不補,就要趕快攻擊。以上這兩點是多方應該要有的現象,此兩點可作為短線趨勢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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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金融技術分析之鑰 / 強尼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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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2 週四 201618:17
    • 【苑文其詳】有聲書40:溫水煮青蛙:英國脫歐惡夢還沒來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london-1567903_640.jpg

    (圖/paulohabreuf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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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世界財經哲學解析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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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1 週三 201616:32
    • 房屋重稅時代來臨?避開政府的靶心就行! / 李奕農

    稅改三箭600_4102
       
    最近房屋稅的議題相當火熱,無論是想買房或者已經有房子的消費者不禁想問,高房屋稅的時代來臨了嗎?不過,先不用緊張,其實高房屋稅率只適用在若干特定個案,影響層面比想像中低。
    臺北市政府幾年前開始陸續射出房屋稅改三箭,目標都直指提升房屋的持有成本——房屋稅,而且除了臺中市尚未明確表態以外,其他縣市也將陸續跟進。
    加稅其實比想像低,心理作用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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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意房市地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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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0 週二 201618:29
    • 【苑文其詳】有聲書39:美國聯準會遲遲不敢升息的理由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money-95793_640.jpg

    (圖/stephenbayer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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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世界財經哲學解析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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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7 週六 201621:46
    • 09.17 台股技術面看法分享~拖延、醞釀、準備 ~/ 強尼J



    上周由於中秋連假的原因,所以只有三個交易日。不過美股方面仍是完整的交易五天。所以,就先從美股的哪斯達克指數來看後面可能的走勢。
    圖一為美股哪斯達克指數的日線圖。在傳出Iphone7可能銷售成績不俗的消息後,美科技股開始強力反彈,目前先攻過長黑高點,但尚未過前高。以技術分析角度來說,為多空不明時期。以空間概念角度來看,仍稍微偏空一些。尤其屬於中線指標的新價線,仍在空方勢。所以,對未來走勢要明朗化的話,最快也必須等到下周一美股開盤後的狀況來做定奪。但目前仍空方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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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金融技術分析之鑰 / 強尼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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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4 週三 201615:13
    • 不要再看房價所得比了!找到對的工具才重要 / 李奕農

    三都房價所得比走勢V2.1.jpg

    消費者在買房前會先關心市場現況,用以判斷進場時機。這時候,一些常在媒體出現的指標常會是參考的重點。但是這些指標對消費者有沒有用,答案不一定是正面的。
    最近內政部公布了今年第一季的房價所得比。它是用住宅總價(中位數)除以家戶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即倍數愈高,則房價的負擔能力愈低。統計中顯示,全國房價所得比8.46倍,比前季下降,而全國最高的前兩名北市與新北市也較一年前的高峰下降了。報告中推斷,買房最痛苦的時間點已經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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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意房市地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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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3 週二 201617:21
    • 【苑文其詳】有聲書38:中央銀行是民主的「第四權」嗎?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dollar-499481_640.jpg

    (圖/geralt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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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世界財經哲學解析 / 導師 苑舉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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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1 週日 201620:00
    • 譚亙捷(譚亘捷)敗訴判賠美金貳拾捌萬伍仟元,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轉載自: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9v37uOGvJZs2btu71JAkWOFHU1csza%2FMET53SRJ%2B0kk%3D

    【裁判字號】  107,重訴,198


    【裁判日期】  10802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
    被   告 譚亙捷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賴怡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間遊說伊將資金交予被告代為
    操作投資,兩造遂於105年2月1日簽立帳戶委託管理協議書
    (下稱第一份協議書),約定將原告所有之境外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委託被告管理,伊隨後匯入美金(下同)20萬元
    資金;嗣被告又遊說伊增加資金,兩造復於105年2月25日再
    簽立帳戶委託管理協議書(下稱第二份協議書),繼續委託
    被告管理系爭帳戶,伊再匯入22萬元資金,系爭帳戶當時資
    金為50萬元。詎被告於105年4月間執行第二份協議書期間,
    違反第二份協議書第4條約定,未於系爭帳戶內資金低於45
    萬元時主動通知伊,更未於系爭帳戶內資金低於40萬元時及
    時停止操作,致系爭帳戶內資金嚴重虧損,於105年4月25日
    時,僅餘11萬1,733元。兩造復於105年4月27日簽立帳戶委
    託管理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於系爭協議書第9條
    約定被告應分期賠償伊上開所受損害29萬元。然被告僅於10
    5年5月份給付伊5,000元,自105年6月份起,即未給付,迄
    今尚欠28萬5,000元未償,爰依系爭協議書第9條之約定,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5,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伊於執行第二份協議書期間,因原告以錯誤之指
    示干涉伊投資決定,始造成系爭帳戶虧損29萬元,此虧損顯
    係可歸責原告之事由所生。又系爭協議書第9條約定伊應分
    期償還原告29萬元,不啻要求伊保證系爭帳戶之期貨投資均
    係穩賺不賠,並將所有存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任何造成股價波
    動之投資風險,一併予以免除,逕將虧損風險轉嫁被告獨自
    承擔;且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伊須於系爭帳戶獲利達
    一定比例時,始可取得委任之報酬,今因原告個人投資指示
    不當致生虧損,被告於付出龐大管理帳戶成本後,不僅無法
    獲得委任之報酬,尚須獨自承擔龐大投資虧損,則系爭協議
    書第9條之約定,使原告取得其本不應擁有之債權,顯與誠
    信原則相違,應為一自始無效之約定。況系爭協議書第4條
    新增之約定顯屬過苛,亦有違誠信原則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5年2月1日簽立第一份協議書,約定將原告所有
    之系爭帳戶委託被告管理,原告隨後匯入20萬元資金;嗣
    後兩造於105年2月25日再簽立第二份協議書,繼續委託被
    告管理系爭帳戶,原告再匯入22萬元資金,系爭帳戶當時
    資金為50萬元。
    (二)系爭帳戶於105年4月25日時之資金僅餘11萬1,733元。
    (三)兩造於105年4月27日簽立系爭協議書,於系爭協議書第9
    條約定被告應分期賠償原告29萬元,並約定:「2016年5
    月金額5,000美元,2016年6月金額1萬美元,2016年7月起
    每月金額1萬5,000美元,直至2018年2月總金額達29萬美
    元止。」
    (四)被告於105年5月份依系爭協議書給付原告5,000元。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簽立第一次及第二次協議書,約定原告將系爭帳戶委
    託被告管理,由被告進行投資操作,為兩造所不爭執。依
    第二次協議書第4條約定:「當甲方(即原告)在任一時
    刻低於美元45萬元時,乙方(即被告)應立即通知甲方,
    並說明交易情況。當甲方資金在任一時刻低於美元40萬元
    時,乙方應及時採取措施停止操作,另行協商。」,業據
    原告提出第二次協議書為證(本院卷第20頁)。亦即,被
    告就系爭帳戶操作投資時,當系爭帳戶資金低於美金40萬
    元時即應停止操作,並與原告協商。而系爭帳戶於105年4
    月25日時之資金僅餘11萬1,733元,亦為被告所不爭執;
    被告亦自承執行第二份協議書期間,在資金低於美金40萬
    元時,並沒有及時停止操作等語(本院卷第120頁),顯
    見被告確實違反第二次協書第4條有關並未及時停止操作
    之約定甚明。被告固主張原告以錯誤之指示干涉伊投資決
    定,始造成系爭帳戶虧損29萬元等語,然未見被告舉證以
    實其說,其此部分所指,自難憑採。
    (二)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
    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
    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
    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
    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
    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判決
    意旨參照)。繼前所論,被告已違反第二次協書第4條之
    約定,而兩造於105年4月27日簽立系爭協議書,於系爭協
    議書第9條約定被告應分期賠償原告29萬元,為兩造所不
    爭執,並據原告提出系爭協議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
    28頁)。佐以被告於105年4月21日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
    :「‧‧‧不過從星期一到星期三對行情的判斷錯誤,導
    致了大量虧損,於公於私我都必須要跟你說聲抱歉,也必
    須要通知你目前交易帳戶的情形‧‧‧因為今天的虧損是
    約30萬美金左右,無論有無協議,我都認為有義務告知您
    ,並跟您協商下一步如何做‧‧‧我與Broker商量過,目
    前降低當沖保證金可能性的做法,就是麻煩您再開一個子
    帳戶,然後放8000美金把帳戶激活。Dorman就會認為這是
    個小型的當沖帳戶,設定為最低的當沖保證金,我把目前
    的留倉的合約逐漸平倉之後,會通知您把當前帳戶的資金
    的金額,轉移到新開的交易子帳戶,在交易的子帳戶沒有
    回復到45萬之前,我都盡量不會考慮留倉。如果您同意這
    麼做,我會跟Broker說,請他寄一份子帳戶的申請表給您
    ‧‧‧當然,這樣做就表示繼續委託我,結算分潤與否應
    該就是六月底‧‧‧另外一個方式就是我們立刻解除協議
    ,我能做的就是把曾獲利分潤的3萬美金退還給你當成補
    償‧‧‧這兩個方案都讓您做個參考,有任何想法都歡迎
    與我聯繫‧‧‧。」,此有原告提出電子郵件附卷可參(
    本院卷第96至99頁),可知被告就系爭帳戶投資虧損已有
    提出兩個解決方案供原告討論及選擇,第一種繼續委託被
    告管理操作、第二種為解除協議。參諸兩造簽立系爭協議
    書內容所示,益見兩造協議委託被告繼續操作系爭帳戶,
    被告並同意分期賠償原告29萬元。而被告亦陳稱其學歷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畢業,於104年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
    學會之「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現於中國擔
    任私募基金投資經理人(本院卷第124頁),被告於105年
    4月27日即向原告表示:「這個合約對我很友善,我必須
    承認,還有我已經寫信給Pratik關於手續費的事情。今晚
    他應該會回應我。」、「我簽好已經傳到你的email了。
    」等語,業據原告提出通話簡訊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
    60頁),顯見被告係依憑其專業投資之知識背景,並認系
    爭協議書之內容對其尚屬友善,足見兩造在協商系爭協議
    書內容時,被告確實已深思熟慮考量到其就第二次協議書
    應負賠償原告之責,而同意簽立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
    第9條之約定自無違反誠實信用之原則,被告此請所指,
    不足採信。
    (三)綜上,系爭協議書第9條約定並無違反誠實信用之原則,
    被告當應受系爭協議書之拘束,而被告僅於105年5月份依
    系爭協議書給付原告5,000元,其後即未依約履行賠償,
    尚餘28萬5,000元未償,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9條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28萬5,000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9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
    萬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支付命令於107年2月
    21日送達,見司促卷第14頁)即107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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