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經濟學人》封面故事認為,美國監獄中關押了太多的人,其中一些囚犯的行為根本不足以被判入獄服刑。經濟學人認為,美國應反思這種做法的理性何在。
4位美國人2000年因用塑膠袋,非硬紙板箱進口龍蝦仁而違反了洪都拉斯現已不再執行的有關規定而遭指控。他們的行為違反了禁止美國人在外國打獵或垂釣時違反當地有關環境立法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LaceyAct)。訂立該法的初衷是防止美國人參與偷獵肯雅大象。但該法逐漸被理解為美國人必須遵守地球上所有的,即使是很微不足道的有關野生環境的法律法規。這些商人並不知自己違法,其中3人因此獲刑8年,另2人仍被關押。

  美國與他國在許多方面不同,其中一些方面很好,而最糟的是它很樂意讓國民入獄。每100人中就有1位成年人入獄,而年輕黑人男性每9人中就有1人入獄。入獄的230萬人甚至超過15個州的人口。世上絕無第二個發達國家採取像美國這樣的犯法懲罰力度。英國入獄者占人口比例不足美國的五分之一,德國不足九分之一,以及日本的十二分之一。

  美國的一些州對正義性一直持有一種強硬和原始的看法。前40年犯罪率的上升,讓其變為一種情緒化的政治問題,選民們也支持對犯罪採取更嚴厲態度的政治家。這種發展趨勢帶來棘輪效果,即想要設立嚴格法律的立法者,就必須提出比其他立法者所建議的更嚴厲的立法建議。

  當犯罪率下降時,嚴格的法律總被視為形勢好轉的原因而受歡迎,即使是因人口結構變化,或其他因素帶來的影響更大;而當犯罪率上升時,執行嚴格法律的呼聲高漲,以求解決犯罪問題。最終結果是,美國的判刑入獄率(incarceration rate)自1970年代以來猛增4倍。

  其他一些國家也出現類似情形。英國入獄率同期翻倍,日本增長50%。但美國的發展趨勢比其他發達國家更突出,奇特性極大。這種現象既無法從犯罪行為差異上得到合理解釋,也無法以美國員警更盡責來解釋。美國暴力犯罪率反而比40年前更高。

  美國內的保守和自由派長期以來一直在對犯罪懲處力度上對峙。大多數美國人認為,危險性高的罪犯應入獄服刑,特別是暴力型罪犯。即使以此標準看,美國刑法的極度嚴格性似乎並未帶來應有的效果。

  美國一些州原用於嚴懲罪大惡極刑事犯罪的法律,近年也逐步用於案情不那麽嚴重的初犯者。對毒品的宣戰,不僅讓非法交易毒品遭嚴懲,而且還讓非法銷售處方藥的行為構成重罪。那怕是數量極少的交易都會招致15年牢獄之災。

  思路混亂是造成美國如此局面的原因。美國對在移民法、環保標準和一些非公開的商務邏輯上出現的技術性犯規者(peoplefor technical violations)也判刑入獄。一些聯邦法規存有專家們極力反對的刑事懲處內容,其中不少內容是不可理喻的。但幾乎無任何類似法律被廢止。

  檢察官握有其他多的嚴格法律。為阻嚇白領階層網上欺詐,檢察官以前者發出的每一封電子郵件為證據,以關塔那摩監獄式的處罰來威脅他們,除非前者在出庭前招供,或通知自己的上司。這種潛在的非道義性顯而易見。

  如此不分輕重的做法讓美國監獄內不僅充斥著各色的惡棍和強姦犯,而且還關押著小偷小摸、少量買賣毒品和健康不佳、步入遲暮之年的犯罪者。全美年齡在50以上的囚徒約20萬,幾乎等於1970年代各年齡段的全部囚徒數量。囚禁的確是一種讓危險性極高犯罪分子遠離人群的好辦法,且被囚禁的人越多,新增犯罪者的危險性可能越低些。然而,監禁囚犯是一項昂貴的行為,每位加州囚徒年均開支高達5萬美元。從犯罪改造上看,其代價常遠超過受益。

  人們本可不以上面的方式來處理犯罪。如荷蘭越來越流行非入獄的服刑,全國囚徒數量和犯罪率保持下降。英國新政府也建議對輕微犯罪實施強制公共服務方式來替代監獄服刑。美國一些州也開始嘗試此法,如紐約州在1997-2007年間把入獄服刑率削減15%,而同期暴力犯罪也下降。此結果雖受歡迎,但還需更深層的改革。

  美國需要的是數量更少,內容更清晰的法律,以至於國民無需深究法律便能免受牢獄之災。一些可受調控的行為就不應歸於刑法範疇。同時,檢察官的權力應受制約,因大多數白領嫌疑人還不至於達到黑手黨老大卡彭(AlCapone)的危險程度,他們不應想當然地被作為這類人物來對待。應廢止那些從重處罰法律,或以行為指南方式取而代之。而最危險的刑事罪犯應入獄服刑,但各州應通過鼓勵輕度違法者學習或工作,以及結束不讓他們參與選舉的無意義復仇式做法來努力讓他們回到社會。

  美國的立法者40年來似乎一直在向選民兜售犯罪者關押的越少無異於政治自殺的概念。但預算緊張時代就會成為採取此做法的好時機。美國選民遲早會意識到,以上監禁罪犯的政策不公平,甚至是低效的,那些當下能及時向選民指出問題的政治家最終能獲他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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