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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81號命令》 
威廉·恩道爾
  

資料來源: http://blog.sina.com.cn/engdahl 
 

聯軍駐伊臨時管理當局明確定義了這100項命令的法律地位。“命令”被定義為“對伊拉克人民具有約束力的指示或指令,具有懲罰性後果,或者對管制伊拉克人的方式包括伊拉克法律的變更具有直接作用”。換言之,伊拉克人接到命令:“要麼照辦,要麼完蛋。”伊拉克以前的法律,凡是與佈雷默的新“命令”相抵觸的,一律廢止。佔領者的法律至高無上。 
 

佈雷默的新法令涉及從媒體到國有企業的私有化等各個方面,深藏在其中的是《第81號命令》,即“專利、工業設計、未披露資訊、積體電路和植物新品種法”。《第81號命令》規定: 
 

11.“12條”經修訂如下:“專利應賦予所有者以下權利: 
 

    1.如果專利主體是一種產品,有權禁止任何未獲得所有者授權的人製造、利用、使用、提供銷售、出售或進口該產品。” 
 

12.“13條第1款”經修訂如下:“專利的有效期,從按本法條文申請註冊存檔之日起計算,至按本法條文註冊生效滿20年後方可終止。” 
 

《第81號命令》的另一項條款規定:“禁止農民再次使用受保護的品種或任何本章第14條(C)段第1項、第2項提到的品種的種子。”而且,聯軍駐伊臨時管理當局《第81號命令》對伊拉克的專利和工業設計法做了修訂,以保護與某種產品或某種製造工藝相關的任何技術領域的新創意。這些修訂允許在伊拉克的企業或在伊拉克屬於簽約方的相關條約成員國的企業在伊拉克註冊專利。修訂賦予了專利權人以下權利:阻止任何未獲得專利所有者授權的人利用受到專利保護的產品或工藝,從專利在伊拉克註冊之日起為期20年。修訂還允許個人和企業對工業設計進行註冊。 
 

用淺顯易懂的語言來說就是,《第81號命令》給了植物新品種專利權人在20年內在伊拉克農業中使用其種子的絕對權利,而這些專利的所有者恰恰都是外國大型跨國公司。儘管表面上看來,這是一個公平合理的商業條款,對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予以補償,但實際上這是對伊拉克主權的侵犯。像許多國家一樣,伊拉克從未承認過植物之類的生命形式可以獲得商業專利的原則。這種專利之前由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專利機構授予孟山都、杜邦等公司。

 事實上,《第81號命令》所做的是,修訂伊拉克的專利法,以便承認外國專利,不管根據伊拉克的法律這種專利是否合法。表面上,它似乎給了伊拉克農民拒絕購買孟山都種子或其他專利種子、種植本地傳統種子的選擇權。實際上,它產生了完全相反的作用,《第81號命令》的起草者也充分意識到了這一點。

 這些受保護的植物新品種,都是轉基因或者說經過基因改造的植物。選擇種植這種種子的伊拉克農民,需要與持有專利的種子公司簽訂協定,規定他們將支付某種“技術費”,並且每年為種植這種專利種子支付許可使用費。

 任何試圖將孟山都或其他公司的專利種子保留一部分以便在下個作物種植季節再次播種的伊拉克農民,都將受到種子供應商的重罰。在美國,孟山都公司要求獲得相當於被盜用種子成本120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後來法院的裁決駁回了這一請求。於是在這種局面下,伊拉克農民沒有成為薩達姆•侯賽因的奴隸,卻成了跨國轉基因種子巨頭的奴僕。

 《第81號命令》的核心是植物新品種保護(PVP)條款。根據該條款,留存種子和再次播種是非法的。農民們使用受專利保護的種子(甚至是“類似的”種子),將受到重罰,甚至坐牢。然而,受到保護的植物新品種,並不是那些在伊拉克農田上歷經上萬年的雜交開發出來的種子。

 相反,受到保護的是孟山都等跨國公司巨頭將自己的種子和除草劑引入伊拉克市場的權利,而且它們受到了美國和伊拉克政府的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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